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8日 |
标 题:自治区爱卫会关于命名宾阳县邹圩镇中心卫生院等990个单位为自治区卫生先进单位的决定 | |
发文字号:桂爱卫会〔2023〕9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7日 |
各市爱卫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先进单位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南宁市等14个市爱卫办考核、公示和自治区爱卫办组织抽查,自治区爱卫会决定,命名宾阳县邹圩镇中心卫生院等990个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先进单位”。
希望被命名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巩固创建成果,促进单位卫生环境建设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各地要加强对被命名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被命名单位深入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促进群众健康水平的提高。
附件:自治区卫生先进单位命名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