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区直各医疗机构,自治区医管中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近期公开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9号,以下简称《目录》),请各单位自行下载学习,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卫生健康委按照文件要求,于本通知发布的30个工作日内,结合本市合理用药监测情况,确定本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品种不得少于《目录》。对未纳入《目录》的《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中的药品,继续监控至少一年后可不再监控。对于未纳入本市目录的药品,也要做好常规临床使用监测工作,发现使用量异常增长、无指征、超剂量使用等问题时,要加强预警并及时查找原因,加强合理用药。
二、各级医疗机构(含区直医疗机构)执行所在设区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并于本市目录公布后的30个工作日内,在本市目录基础上,结合实际临床用药情况,制定本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品种不得少于本市药品目录,以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所在设区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并对目录内药品制订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临床应用的条件与原则并严格执行,每季度对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测、汇总、分析,加强对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的全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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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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