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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卫发〔2016〕18号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2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11-02 10:15     来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体制改革处     作者:广西壮族足彩胜负彩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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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发〔2016〕18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控制公立医院

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

不合理增长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5〕89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公立医院内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将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目标和任务,统筹谋划,综合施策,强化规范医疗、完善医保、改革医药等政策联动,推动实现医疗费用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运行和群众承受能力相协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控制医疗费用总量增长速度,优化公立医院收支结构,实现良性运行。坚持内外兼治、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监控和公开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规范和引导医疗服务行为。坚持系统治理、防治结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逐步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加强疾病防控和健康管理,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运行效率。

(三)目标要求。2016年底前,各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实施方案,初步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定期公示主要监测指标;三级综合医院药占比低于40%(中医医院低于42%、专科医院按国家规定执行),二级公立医院药占比低于35%;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城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幅和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有所下降。到2017年底,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考核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中个人支出占比逐步降低,居民看病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力争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不高于30%,县级公立医院药占比不高于32%。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政府投入主体责任。强化各级政府在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等财政投入政策。市、县制定科学具体的财政投入办法和标准,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要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加大对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自治县的支持。

(二)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要求以及《广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资源规模,严格控制床位数量和建设标准,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严格实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加强使用评价和监督管理。

(三)转变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和加强成本控制,留出空间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保证医保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结算,促进医疗费用结构合理化。

(四)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由自治区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以及其它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实行直接挂网,由医院直接议价采购。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积极推进以市为单位的药品带量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严厉查处药品耗材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五)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实和完善自治区医保支付改革相关政策。逐步对统筹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有病种全面实行支付方式改革。结合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以付费总额控制为手段,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研究制定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日间手术的支付标准和结算方式。2016年底前,试点城市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所有公立医院,覆盖30%以上的医院出院病例数,城市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完善并落实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与利益风险分担机制,动态调整。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协议约定保证医保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结算,促进医疗费用结构合理化。

(六)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制定临床路径管理办法,加大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和推行力度,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公立医院根据功能定位和实际技术能力等,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建立适宜的临床路径、处方集和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要与绩效考核制度挂钩,促进收费和支付方式改革。利用临床路径管理信息化手段,逐步健全医保对医务人员用药、检查等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

(七)开展日间手术。制定开展日间手术相关政策措施,按照“先易后难、试点先行、逐步扩大、整体推进”原则,对既往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明确单一、临床路径清晰、风险可控的中、小型择期手术推行日间手术,推进日间手术工作开展。各地要精心测算,进一步优化重组服务流程,确定日间手术病种范围,完善日间手术管理规范,缩短患者住院天数,方便患者就医,减轻患者负担。要将日间手术病种诊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通过合理的支付政策,激励患者愿意选择日间手术,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开展日间手术。2016年底前,各三级综合医院都要选择一定数量的病种开展日间手术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开展日间手术试点工作。

(八)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要求,坚持因病施治,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首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适宜技术,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平均住院日。要根据患者病情实际需要开具检验检查项目,严禁诱导施行和重复实施检查检验,不断提高大型影像设备检查的阳性率。在统一质量标准前提下,落实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推进医联体内部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建立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处方点评、抗生素使用、辅助用药使用管理公示等制度。建立对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明确需要重点监控的药品品规数,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建立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和国产高值医用耗材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晰清单制度。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等业务收入挂钩。

(九)加强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加强预算约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或政府办医机构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对医院预算进行审核。强化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探索建立医疗机构成本信息库。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公立医院病案、临床路径、药品、耗材、费用审核、财务和预算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控制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不高于20元。

(十)开展分级诊疗工作。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和布局,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基层服务能力。以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为抓手,提升各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完善公立医院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分工协作机制。以患者为中心制定分级诊疗规范,综合运用行政、医保、价格等多种措施,以及互联网+医疗、信息化平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三级公立医院要逐步减少和下沉普通门诊服务,实现普通门诊占比逐年降低。将中医医院中医门诊诊疗服务纳入首诊范围,充分发挥中医医院的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首诊看中医的需求。

(十一)实施全民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加强慢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实施全民健康促进战略,从源头上控制患病率和医疗费用增长。

三、建立医疗费用监测管理机制

(一)建立规范的医疗费用监测体系。自治区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医疗费用监测体系,明确主要监测指标。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要以区域和机构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医疗收入结构、医疗服务效率等为核心,按照自治区的要求,以信息化为基础,建立完善区域内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各地要综合考虑医疗费用的历史情况、医疗服务需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及诊疗特点、物价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的年度和阶段性目标。

(二)建立医疗费用排序和公开制度。自治区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医疗费用监测情况,建立年度全区各市和三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监测排序和公示制度,定期按规定公示排序结果。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要根据辖区内公立医院费用指标监测情况,建立医疗费用监测按地区、按医院定期排序和公示制度,形成医疗费用监测季度、半年和年度分析评估报告,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和费用公示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四、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一)加强考核问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医疗费用考核评价制度。要将控费目标实现情况与公立医院基建投入、设备购置投入、重点学(专)科建设投入、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等挂钩。对于控费目标排名靠前的医院予以优先考虑,对于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将医疗费用控制作为公立医院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的重要依据。对未达到控费目标要求的公立医院,暂停上述资格,经整改符合要求后再予启动评审及审批新增床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

(二)加强绩效管理。将医疗费用控制工作纳入对所属公立医院目标管理、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和院长任期考核范围,提高控费指标所占的考核权重,对未按照目标完成费用控制要求的院长,追究其相应的管理责任。公立医疗机构要将合理诊疗行为作为对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化监管体系,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执行情况与医务人员的评优、评先、晋升、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挂钩,并纳入医疗服务信息化监管体系统一监管。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重要性的认识,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明确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部门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控费目标以及监督考核办法,积极稳妥推进。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加强对控费工作的统筹协调、行业监管、检查指导。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公共卫生、监管体制等综合改革,形成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长效机制。加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敢于突破原有体制机制,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规范医疗行为,实现合理控费目标。各级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在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财政投入和医保引导调控等方面的作用,注重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对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和研究解决。

 

附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主要监测指标及说明


 

附件

 

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主要监测指标及说明

 

一、主要监测指标(到2017年)     


医疗费用相关指标

指标要求

1

区域医疗费用增长

低于10%

2

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

监测比较

3

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

监测比较

4

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

低于当地同期GDP增长水平

5

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

低于当地同期GDP增长水平

6

10种典型单病种例均费用

监测比较

7

参保患者个人支出比例

逐步降低

8

医保目录外费用比例

监测比较

9

城市三级综合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比

逐年降低

10

住院的人次人头比

监测比较

11

手术类型构成比

监测比较

12

门诊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重

按医院级别分级监测比较

13

住院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重

按医院级别分级监测比较

14

*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

≤30%(县级≤32%)

15

检查和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

≤27%

16

卫生材料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

≤13%

17

挂号、诊察、床位、治疗、手术和护理收入总和占医疗收入比重

≥30%

18

百元医疗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

≤20元

19

平均住院日

三级医院≤12天

二级医院≤10天

20

管理费用率

≤15%

21

资产负债率

只减不增

二、指标说明

(一)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即区域医疗机构医疗总收入增幅=[(区域内医疗机构本年度住院收入+本年度门诊收入)-(区域内医疗机构上年度住院收入+上年度门诊收入)]/(区域内医疗机构上年度住院收入+上年度门诊收入)×100%,用于反映区域医疗费用年度总体增长情况。

(二)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门诊收入/总诊疗人次数,用于反映医院门诊病人费用负担水平。

(三)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住院收入/出院人数,用于反映医院住院病人费用负担水平。

(四)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本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上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上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100%,用于反映医院门诊病人费用负担增长水平。

(五)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本年度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上年度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上年度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100%,用于反映医院住院病人费用负担增长水平。

(六)10种典型单病种例均费用,根据临床路径开展情况选择10种常见多发疾病,并对各医院各病种收治病例的平均医药费用进行统计,用于反映各医院相同或类似病种平均诊治费用的差异。

(七)参保患者个人支出比例=参保患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就医医疗费用×100%,用于反映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水平。

(八)医保目录外费用比例=参保患者就医医保报销目录外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就医医疗费用×100%,用于反映患者看病就医负担及医院诊疗和用药合理性。

(九)城市三级综合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比=城市三级综合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本医院诊疗人次,普通门诊是指副高职称以下医师提供的门诊服务,反映病人就医流向。

(十)住院的人次人头比=期内住院人次/期内住院人头数,用于反映在使用均次指标评价情况下,医院分解住院情况。

(十一)手术类型构成比=N类手术台数/手术总台数(N=Ⅰ,Ⅱ,Ⅲ,Ⅳ),用于评价医院住院患者的手术疑难程度,便于对不同医院人均住院费用和平均住院日等指标的差异化考核。

(十二)门诊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重=医院门诊收入/医疗收入×100%,用于反映医院合理诊疗情况。

(十三)住院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重=医院住院收入/医疗收入×100%,用于反映医院合理诊疗情况。

(十四)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医院药品收入/医疗收入×100%,不含中药饮片,用于反映医院药品费用水平和收入结构;*注解: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30%;县级公立医院药占比≤32%。

(十五)检查和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医院检查收入+化验收入)/医疗收入×100%,用于反映医院收入结构。

(十六)卫生材料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医院卫生材料收入/医疗收入×100%,用于反映医院收入结构。(卫生材料收入指有卫生材料收费项目的卫生材料)

(十七)挂号、诊察、床位、治疗、手术和护理收入总和占医疗收入比重=(医院挂号收入+诊察收入+床位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医疗收入×100%,用于反映医院收入结构。

(十八)百元医疗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卫生材料支出/医疗收入)×100,用于反映医院卫生材料消耗程度和管理水平。(医疗收入中不含药品收入)

(十九)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用于反映医院对住院患者的服务效率。

(二十)管理费用率=管理费用/业务支出×100%,用于反映医院管理效率和管理成本控制情况。

(二十一)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用于反映医院的资产中借债筹资的比重和债务风险。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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