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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7-11-23 15:47     来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     作者:广西壮族足彩胜负彩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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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口发〔2007〕58号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办法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桂发2007〕28号),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加快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07〕28号)(以下简称《奖扶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条件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双方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以上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

二、 标准

(一)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500元;

2.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200元;

3.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000元;

4.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600元。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三)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四)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六)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的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的补助。

(七)扶助项目的补助标准按《奖扶办法》第三章的第三节执行。

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救助金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供养待遇、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

三、资格确认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实施方案只对奖励类型和救助类型的对象资格确认程序作详细规定,扶助类型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各地可参照执行,并按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目标人群等相关资料。

属于奖励类型的对象,实行季度申报确认;属于救助类型的对象,每年只进行一次申报确认。新增符合条件的奖励救助对象未纳入本季度或本年确认程序,一律纳入下一个季度或下年度确认程序。

《奖扶办法》实施的第一年,奖励救助对象调查摸底于11月8 日开始,资格确认于11月30日结束。未纳入本次确认程序新增符合条件的奖励救助对象,一律纳入2008年度。从2008年开始统一按(附件20、21)的规定时间完成对象资格确认。

  (一)调查摸底

奖励救助对象由地级市人口计生委牵头,县级人口计生局负责组织做好摸底调查工作,依据育龄妇女相关信息资料,严格按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政策规定逐一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目标人群调查登记表》(见附件1、附件2)。

(二)个人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救助对象,并要求进入奖励救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如实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附件3),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填写《个人申请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但须由本人在姓名上按手印, 连同本人身份证、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证、结扎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一并交村委会。

(三)村委会评议。

村委会依照确认规定的奖励救助条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救助对象村民代表会评议表》(附件4),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讨论,对讨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由村委会或村计生专干协助申请人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救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6),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本人身份证、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证、结扎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以及《个人申请表》、《村级评议表》报送乡)人口计生办

(四)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1.乡(镇)人口计生办根据奖励助对象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等资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2.入户见面和走访调查。由两名以上乡(镇)干部和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如实在《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助对象见面和走访调查表》(附件7)(以下简称《见面调查表》)上记录。

3.乡(镇)审核小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召集人口计生办、派出所、民政所等部门根据入户见面调查和群众走访座谈等情况,对申请人的户口性质、出生时间、婚姻状况、生育和节育等有关情况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拟上报的奖励助对象要根据政策条件,区分不同的奖励助类型和发放标准。

4.向县级人口计生局报送材料。对审核有异议的,由乡(镇)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审核无异议的,乡(镇)主要领导在《申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申报表》连同申请人的相关证件资料复印件、《个人申请表》、《村级评议表》和《见面调查表》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局

(五)县级确认。

1.复核。县级人口计生局组织人员,对乡(镇)上报的奖励助对象逐户、逐人全面复查审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拟确认对象名单。拟确认的奖励助对象要根据政策条件,区分不同的奖励救助类型和发放标准。

2.公示。县级人口计生局确认对象名单反馈给所在)和村民委员会,分别在乡、村、组张榜公示7天。县级人口计生局设立举报信箱。

3.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局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口计生局局长在《申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其中两份《申表》反馈给乡、村。同时,要根据奖励助政策条件区分不同的奖励、救助类型和发放标准,分别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助新增对象花名册》(附件8、附件9)、《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对象人数汇总表》(附件10)、《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助资金安排表》(附件11)连同资格确认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报市级人口计生委。由县级人口计生局将奖励救助对象信息录入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4.县级人口计生局对符合奖励助条件的对象,在奖励助金发放前应签订《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合同》(附件18),并免费发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

(六)市级抽查。

地级市人口计生委应对县级人口计生局上报的奖励救助对象的个案信息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个案质量抽查,对各县的奖励助对象进行汇审,并将《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对象人数汇总表》(附件10)、《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助资金需求表》(附件11)分别报送市级财政部门、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各一份。

(七)自治区督查。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依据地级市人口计生委上报的信息,组织人员对奖励助对象资格确认的质量进行督查和汇审,并将奖励助对象人数及资金安排情况函自治区财政厅。

四、年审与退出程序

每年需对救助类且非一次性发放救助金的对象进行年审。

(一)已享受救助的对象年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口计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年2月28日以前,村委会对已享受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对象年审表》(附件12)(以下简称《年审表》),退出对象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附件14)(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上报乡(镇)人口计生办。

(三)每年3月31日以前,乡(镇)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7天以上,《退出报告单》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局。

(四)每年4月30日以前,县级人口计生局在开展新增对象资格确认时,同步对乡(镇)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在《年审表》上签署年审意见。汇总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附件15)报送市级财政部门、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各一份

(五)救助对象年审过程中,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重新申报、审核的一套材料,并入原档案一起保存。

五、资金来源与财政负担比例

(一)结扎奖励金,由自治区、市、县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不同分别负担。

1.先进县: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

2.基础较好县: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30%;

3.基础薄弱县: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40%;

(二)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金,由自治区、市、县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以及县级财力状况不同分别负担。      

1.国家贫困县:由自治区财政负担6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20%;

2.自治区贫困县: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

3.非国家、自治区贫困县: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30%。

(三)独生子女伤残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救助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

(四)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的救助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五)扶助项目所需资金,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负责落实。

(六)各地提高计划生育奖励救助金标准的,提高部分由各地财政自行解决。

六、资金管理与发放

本方案只对奖励和救助的资金管理和发放作明确规定,扶助资金的管理与发放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市人口计生部门每年要将扶助项目执行情况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附件19)。

(一)奖励救助金管理

为确保政策的执行公平公正、确保专项奖励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我区奖励扶助办法的实施也参照国家奖励扶助制度的“四权分离,各负其责”的运行模式,即:资格确认—由人口计生委负责、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由委托发放机构负责、社会监督—由社会公众介入,监察审计部门负责。

1.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奖励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

县级人口计生局每年6月底前、市级人口计生委每年7月底前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奖励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使用计划;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每年8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下年度奖励助对象个案信息和资金使用计划。

2.财政部门负责奖励助资金的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计划生育奖励救助资金财政专户”,设立专账,单独核算,实现封闭运行。自治区、地级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奖励救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自治区、市、县落实的奖励救助资金拨付到财政专户。

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开设的计划生育奖励救助金专户,并要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报送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救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种税费。

(二)奖励救助金的发放

1.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奖励助对象个案信息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县级代发机构,作为发放奖励助金的依据。代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拨款指令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的情况,及时报送给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2.奖励助金的发放。属于一次性奖励或一次性救助的对象,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个季度申报确认的对象一次性发放完毕;属于常年发放救助金的对象,每年的6月底前一次发放完毕。

3.确定为奖励助的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局负责通知奖励助对象到代发机构开户网点领取存折和奖励助金,对象凭“通知书”、《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领取存折和支取奖励助金。

4.代理发放机构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应将上年的奖励助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给县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 

    5.奖励助专项资金的结余,区分自治区、市、县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6.对已享受的奖励助对象,如信息变动或发现审批错误等情况,奖励助金作以下处理:

1)因“审批错误”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再生育和有收养行为的,停止享受奖励助,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各种奖励助金,由县级人口计生局负责及时收回,并缴到县级财政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计划生育奖励助专户。

2)上年度已享受救助金的救助对象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继续发放助金;本年度确认的新增的奖励助对象,在资金发放之前死亡的,当年可以享受奖励助金。

3)夫妻一方或双方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发生变动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助政策待遇,已领取的奖励助金不再收回;子女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当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助政策待遇;其父母仍属农村居民的,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助政策待遇。

七、评估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建立完善监督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通过对奖励扶助对象的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确保真实、公开、公平、公正。

(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奖励扶助资金兑现落实情况,实行绩效考评。考核评估基本指标:  

1.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率;

2.奖励扶助金发放及时率和准确率;

3.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知晓率;

4.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满意率;

5.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和相关部门的参与程度;

6.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按统一的规范运行。

(四)把奖励扶助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奖励扶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人口计生部门在资格确认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调查人员、调查单位和审核单位责任追究制,坚持“谁调查、谁签名、谁负责、谁追回”制度。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确认对象有误错发奖扶金的,由调查员和审核人负责全部追收回,无法追回的由原调查人和审核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从事奖励扶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降低奖励扶助标准的;

2.借发放奖励扶助金之际,抵扣奖励扶助家庭其他应缴资金或搭车收费的;

3.玩忽职守,影响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工作正常运行的;

4.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扣压、拖欠奖励扶助资金的;

5.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套取奖励扶助资金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档案和信息管理

 (一)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

1.真实准确。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内容做到与实际情况相符,确保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2.及时完备。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建档、录入、反馈,确保各类资料完整全面;

3.统一规范。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制定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和信息录入、反馈的统一标准,确定分类分级管理权限和范围,确保各类资料的规范性;

4.便捷有效。各类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要简易明了,方便查询,提高利用率。

(二) 奖励扶助档案管理主要内容  

1.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指经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的有关信息资料。主要包括:1)《个人申请表》;(2)《申报表》;(3)《村级评议表》;(4)《见面调查表》;(5)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证、放环或结扎证、残疾人证等复印件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奖励扶助工作档案,指记录奖励扶助工作过程的各类资料。主要包括:(1)相关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评估报告等;(2)各类表格;(3)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电子文档;(4)影像资料;(5)其它相关材料。

(三)奖励扶助档案管理程序

1.档案收集  2.立卷分类  3.立卷组合   4.立卷编目  

5.档案归档  6.档案保管

(四)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基本要求

1.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集中管理。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工作,配备专门的档案柜,集中保存、管理奖励扶助档案资料。村级由村计生专干负责管理。

2.分级分类归档。

1)分类建档。按照档案资料性质,分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和奖励扶助工作档案两类进行归档。其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以个人为单位,按一人一卷建档;奖励扶助工作档案以年度为单位,按一年一卷建档。

2)分级归档。奖励扶助对象信息资料个人档案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归档,乡级为方便工作可建立对象个人辅助档案;奖励扶助工作档案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3.档案装订整齐有序,方便查询。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编制档案索引目录。

4.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为永久卷。

5.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的整理归档,从每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后开始,当年12月底之前完成;奖励扶助工作档案的整理归档,每年元月份开始对上年度档案进行收集、整理,2月底之前完成。

(五)奖励扶助分级档案资料管理要求

1.县级档案资料主要内容与要求

1)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所有个人信息资料加封面装订成册,一人一卷,按年度、按类型、分乡镇归档保存。

2)退出报告单:按年度、按类型、分乡镇装订。

3)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按类型、分年度装订。

4)统计报表:《奖扶对象人数汇总表》、《奖扶对象退出汇总表》、《奖扶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奖扶对象人数预测及经费预算表》等,分年度归档。

5)文字资料:有关方案、制度、文件、总结等,整理归类,装订成册。

6)图片和音像资料:图片资料归类整理,装入影集,并配文字说明;音像资料刻录光盘保存。

7)实物资料:宣传品等实物资料样品收集留存。

2.乡级档案资料主要内容与要求

1)申报表:县级返回的《申报表》按类型、分年度归档。

2)年审表:分年度装订。

3)退出报告单:上报县级的同时,乡镇留存一份复印件,分年度归档。

4)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按类型、分年度归档。

5)其他报表、文件、图片、实物等资料整理归类,归档保存。

3.村级档案资料主要内容与要求

1)申报表:县级返回的《申报表》分年度保存。

2)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按类型、分年度保存。

3)其它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六 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1.奖励扶助信息管理基本内容:

1)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包括个案信息和汇总信息,由人口计生部门自下而上登记、上报。

2)奖励扶助资金信息:包括预算信息、拨付信息、个人账户建立及资金到位信息、实际发放信息(含结存情况)等,由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

3)奖励扶助工作信息:各地出台的各种政策文件、管理规范、工作动态等。

2.信息管理基本要求

1)资源共享。信息的采集应使用各部门现有的数据收集系统,建立协调、规范、有效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实现相关部门与机构之间以及人口计生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流转。

2)保障安全。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3)统一规范。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范制度。

3.信息管理具体要求

1)奖励扶助对象信息管理: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档案,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登记、上报、审批、变更等工作,奖励扶助对象信息管理实行年审制。

2)奖励扶助资金信息管理:建立奖励扶助目标人群和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目标人群汇总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

4.主要信息流程 :

1)人口计生部门按规定确认本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并将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和个案信息报送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2)财政部门按照奖励扶助对象目标人群、奖励扶助标准及各级财政负担比例测算,做好资金落实工作。县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将资金拨付代理发放机构,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送人口计生部门。

3)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同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划拨情况反馈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5.信息录入与传输: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负责将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的有关信息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在上报市和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

6.信息处理与应用

人口计生部门、代理发放机构要建立奖励扶助信息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信息工作,按规定及时录入、变更、处理、传输有关信息。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奖励扶助决策、管理、评估提供必要的信息。

7.信息安全

1)建立信息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

2)将各种手工记录等原始资料保存入档,由专人妥善保管。

3)做到专机专用,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4)定期对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库中的信息开展全面核查和校验,确保个案信息库的完整、准确。

5)定期进行信息备份,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内部信息。

6)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建立故障、病毒防范应急处理机制。

九、任务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自治区、市、县三级成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协调领导小组,由人口计生、财政、代发机构等单位组成,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订相关部门参与奖励扶助工作职责,并按分工,各尽其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口计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要确定领导和业务处(科、股)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二)加强沟通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联系。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政策要求严把质量关,做到全面、及时、准确,确保数据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及时拨付;代理发放机构做到发放无误、及时到人。各地遇到普通性的疑难问题统一由市级向自治区相关部门书面请示,由自治区研究予以答复,以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三)探索建立和完善制度。各市、县要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同时根据自治区下发的实施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规范各项管理。

(四)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各级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群众了解奖励扶助制度的内容、对象、范围、标准和目的,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充分享有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情权。宣传工作要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各级要开展培训工作,使操作人员明确政策,把握 “政策执行宁紧勿松、人数申报宁少勿滥,释疑解惑宁缓勿急”的原则,使各级干部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落实政策。

(五)建立并完善信息管理和反馈制度。各级要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信息变更、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尽快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各地要定期将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进展、经验和有关问题报告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六)鼓励增加“自选动作”。各级在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动作”后,鼓励增加“自选动作”,结合各自的财力状况,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

(七)做好已出台的各相关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特别是有的奖励扶助政策对象上有交叉,机制上有重叠,各地要认真研究,通盘考虑,做好政策解释和工作衔接。

 

附件1.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目标人群调查登记表(奖励类)

2.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救助目标人群调查登记表(救助类)

3.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个人申请表

4.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对象村民代表会评议表

5.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对象公示名单

6.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对象申报表

7.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对象见面和走访座谈调查表

8.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新增对象花名册(     类)

9.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救助新增对象花名册(     类)  

10.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对象人数汇总表

11.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资金需求表(    类)

12.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对象年审表

13.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救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

14.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对象情况退出报告单

15.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  类)

16.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    月)

17.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  

18.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合同

19.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项目执行情况表

20.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类资格确认、资金拨付和发放具体时间安排表

          21.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救助类资格确认、资金拨付和发放具体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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