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50号)、《关于清理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涉企收费、中介机构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19〕55号)等文件要求,我委对委预算单位收费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现将我委清理规范后梳理形成的2类相关收费事项情况公示如下,收费依据随文件变更相应调整:
一、委预算单位涉企收费事项
序号 |
事项类别 |
收费主体 |
收费依据 |
1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预算单位 |
合同、协议、市场调节 |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序号 |
收费 项目 |
收费 内容 |
收费 依据 |
收费 主体 |
收费 对象 |
1 |
医疗事故鉴定费 |
医疗事故鉴定 |
《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3〕124号 |
广西医学会等机构 |
申请方 |
2 |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
医师资格考试收费 |
国医考发〔2016〕88号、桂价费函〔2013〕250号 |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机构 |
考生 |
3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初级、中级) |
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收费 |
桂价费函〔2013〕250号、卫计价格〔2001〕2043号、财预〔2002〕584号 |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机构 |
考生 |
4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 |
桂价费字〔2000〕98号 |
各省级医师资格考试机构 |
考生 |
5 |
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 |
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收费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
自治区疾控中心、医疗机构 |
个人 |
6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
对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鉴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
广西医学会 |
经鉴定属于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于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
7 |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
职业病诊断鉴定 |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广西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职业病诊断项目价格的批复》(桂价费〔2008〕132号) |
自治区疾控中心、自治区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
用人单位 |
8 |
全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 |
全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函〔2014〕713号) |
广西区医学考试中心 |
考生 |
9 |
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评审收费 |
评审费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 |
广西区医学考试中心 |
考生 |
10 |
医学院校实习费 |
普通中高等医(药)学教育学生、成人中高等医(药)学教育学生、新高等职业医(药)学教育学生实习费用 |
桂价费字[2000]59号,桂财综[2007]54号 |
实习医疗机构 |
普通中高等医(药)学教育学生、成人中高等医(药)学教育学生、新高等职业医(药)学教育实习学生 |
11 |
社会抚养费 |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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